第一章 总则
48365-365.com,简称中国投促会,英文名称为 China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motion , 英文简称CCIIP 。
48365-365.com是由中国经贸投资领域依法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、商/协会、企业、金融机构、投资机构、专业服务机构、相关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研究机构和专家、学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。
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,贯彻实施国家“引进来”和“走出去”投资促进战略;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、法规,参照国际惯例,开展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、地区之间的经贸投资合作活动;团结广大会员,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,建立全国性的经贸投资促进工作平台;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,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、相关社会团体、投融资机构、专业服务机构、企业、研究机构等(以下简称 相关机构)的沟通与协调,设立合作机制,为促进外商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;为会员提供协调、咨询、培训、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、正当权益;扩大对外宣传,协助各级政府,改善投资环境,提高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的质量;维护公平的投资贸易环境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部 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。
本会的网址: www.oazlw.com 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对外宣传我国经贸投资政策、法律法规、投资环境、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及规划,收集、整理、发布相关信息;组织、参加或与境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在境内外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、洽谈会、展览会、培训项目等投资贸易促进活动;组织国内外企业、投资者等在境内外进行投资环境、商务考察,经贸交流等活动;参加投资促进国际组织及其活动,与相关国际组织、区域性组织及各国投资促进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;
(二)整合境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,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机构,建立覆盖全国,连通国际的经贸投资促进合作机制,形成互联、互通、互动、共促的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网络,为外商来华投资、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、服务和解决方案;
(三)参与国家“走出去”战略的实施,积极落实“一带一路”的战略部署,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,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政策及投资环境,为到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/地区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、咨询和指导;
(四)促进内地与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,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投资贸易交流,为内地同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投资贸易合作提供服务;
(五)为政府、企业、相关机构提供市场调研、专业培训、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、项目开发与管理、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;推广国际、国内创新技术、商业模式,推动新兴产业的国际投资贸易合作;为各类经济开发区、产业园区建设及转变发展方式,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解决方案、咨询、技术与服务;
(六)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、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,分析全球跨国投资新趋势和相关国家/地区投资政策新取向,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,开展研究,编制报告,出版相关刊物;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引导投资促进工作深入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,指导投资促进机构为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服务;积极推动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投资促进方式、方法的创新;
(七)研究国内、外投资环境,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,反映企业和相关机构有关情况和意见;研究经贸投资领域的有关问题,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;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;
(八)建立信息库,根据规定出版刊物,建立网站,为会员开展投资、贸易、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;
(九)组织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及相关经济团体、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业务培训,经验交流;
(十)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、投资、贸易等领域的合作;
(十一)履行社会组织的责任,调动经贸投资领域的资源和渠道,积极参与绿色发展与脱贫攻坚活动;
(十二)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,办理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事项;根据会员要求开展其他工作;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(一)在投资经贸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影响力;
(二)能在本会中发挥作用。
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、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材料 ;
2.个人会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、工作简历等材料 ;
(三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或资料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;
(七)完成本会委托、交办的工作;
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;
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,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、专家和名誉会员。有关名誉职务的设立和顾问、专家、名誉会员的聘请,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。
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、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。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/3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备会员身份。
(二)单位理事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;积极推动投资促进事业发展;
(三)个人理事应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较高的政治素养;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;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、身体健康;
(四)自愿履行理事的各项权利义务。
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。
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制定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
(十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十四)根据需要增补新的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 ;
(十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。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常务理事会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11-51人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 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 10-25名,秘书长1名。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
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领导本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五)决定聘请本会的特邀顾问、顾问、名誉会长等,凡属中管干部,由原单位事先履行中组部报备手续;
(六)履行其他相关职责。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主持领导班子会议,讨论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第五节 监事会
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 2 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 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本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则
本章程经2018年2月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